1.案例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为C,属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情形。关于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私募基金管理人A表示,普通合伙人C出资人(控股股东)D女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部负责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关键岗位职务,满足关联关系要求。
2.案例分析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化且出于保证私募基金治理一致性及运行稳定性的考虑,协会要求合伙型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应存在关联关系。此处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如普通合伙人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案例中,D女士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岗位亦为清算部负责人,不满足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出资要求,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
3.案例解读:
在委托管理的情况下,即GP和管理人分离,需要GP和管理人具有关联关系,出发点是为了杜绝通道产品。
基金业协会肯定了双GP模式私募基金,但也提出了更具体要求,具体如下:
1、管理人只能一家,GP可以有多家:但需要说明合理性;
2、当委托管理/GP 与管理人分离:GP与管理人应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
关于关联关系,在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中明确要求GP和管理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1. 符合关联方会计准则
GP与管理人如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关联关系,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根据36号文第3条的规定,关联方认定可分两种情况: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2)“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解读要求,上述情况以存在股权关系为宜。
2.存在员工的关联关系
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管理人的高管、关键岗位员工作为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GP的投资人或其他管理人,也可认定非具有管理人资格GP与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