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经营异常热点问题:
5月份眼看就要过半,私募管理人经营异常的整改过渡期即将在5月31日到期,涉及到需要整改的经营异常情形包括两类:
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
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我们也查询了截至5月10日中基协公示信息中,涉及异常经营的部分机构数量(未排除涉及多项经营异常的重复机构),如下:
长期未确认管理人类型和业务类型:53家
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已经超过一年且尚未整改:1833家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基金:94家
登记满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在管基金:1674家,其中证券类460家、股权类1214家
要求出具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439家
那么,不同类型的经营异常需要做哪些事情呢?我们再来重新梳理一下。
一、私募管理人不同类型经营异常应该怎么处理?
今年1月份,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7大类经营异常机构:
(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针对这7类异常情形,中基协分别给予了对应的处理措施,大家近期遇到比较多的是第(二)至第(六)类,我们来分别梳理一下。
第(二)类:信息报送异常且超过12个月未整改
针对此类私募管理人,中基协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但考虑到疫情影响,协会将过渡期延长至5月31日,需要在此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
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位私募管理人可以在自己的信息公示页面查看一下是否有信息报送异常。
在过渡期内整改,需要做以下几点:
针对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涉及历年未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在提交审计报告时,需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根据相关要求,私募管理人的审计报告没有要求必须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这点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此次信息报送异常整改时需要上传的鉴证意见函则必须是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此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可以证监会网站上查询。
在过渡期内及时整改即可,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过渡期结束后,如果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完成,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类: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5月10日,未选择机构类型的私募管理人还有53家。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目前协会已经要求此类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类管理人后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收到协会通知之后的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类: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
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5月10日,无在管基金的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有94家,目前协会已经要求此类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
第(五)类: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针对此类私募管理人,和第(二)类一样,中基协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将过渡期延长至5月31日,需要在此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过渡期内整改需完成以下几点:
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
产品备案时,需在AMBERS系统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在过渡期内整改,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过渡期结束后,如果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完成,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第(六)类: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
针对此类私募管理人,协会已经发送通知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附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据积募了解,部分私募管理人收到此类自律检查通知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其他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这种时候就要主动联系注册地的相关部门,比如说联系当地证监局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各地证监局在对私募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日常风险排查过程中,会有一些风险私募的清单共享给中基协,如果在证监局的清单中未移出去,中基协会认定该私募存在经营风险,从而启动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以上几类经营异常是近期私募管理人遇到比较多的情形,大家如果有相关情况可以查看对应的处理方式。
划重点
1、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应当符合《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且律师事务所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该名单可以证监会网站上查询。
2、不可以聘请给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过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若提起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基金备案申请,以及关联方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协会将在机构通过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流程后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