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和小型企业MDR合规负责人的特殊规定:
考虑到医疗器械企业规模与合规负责人的匹配性,欧盟对于符合2003/361/EC(1)定义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给与了一定弹性空间,此类企业可以不在组织架构内配备监管合规负责人,但应该有能力和持续地提供此类人员。
换句话说,微型和小型企业可以通过找外部兼职的合规负责人、或者与其它企业共用合规负责人等方式,满足MDR条款15的要求。
那微型和小型企业该如何定义呢?2003/361/EC(1)(文件名为:COMMISSIONRECOMMENDATION of 6 May 2003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of micro,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在附录条款2中给的定义是: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SMEs):由雇用少于25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的企业,和/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4300万欧元;
在中小企业类别中,小企业被定义为雇用少于50人且年营业额和/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1000万欧元的企业;
在中小企业类别中,微型企业被定义为雇用少于10人并且年营业额和/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员工和财务数据应与Zui新批准的会计期间相关的数据保持一致,并且按年计算。计算营业额时不包括增值税(VAT)和其他间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