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立规目的、依据)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其相关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和水利排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格栅渣、浮渣和沉砂。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