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驳规定)自建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驳手续,按照排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按照排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排水设施建设监督)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加强对新建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对违反相关规定和规范行为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标准)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按照雨水与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排水防涝的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六)竣工资料完整,地理信息数据无误。
建设单位在排水设施验收前,应当对排水管道进行内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排水主管部门备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移交公共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管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