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许可证有效期)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排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排水户提出延期申请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五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井等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排水许可证重新申请和变更)排水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水户名称、排水类别、总量、接驳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标准等。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预处理设施)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排水主管部门发现相关情况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排水户应当进行整改。
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一)餐饮、酒店,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
(二)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三)汽车修理、洗车等应在室内营业,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毛发收集井;
(五)建设项目施工应当设置沉泥井、沉砂池;
(六)垃圾收集处理及其他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采用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排水监测)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监测费用列入排水主管部门预算。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水质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