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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这是来自百度的解释)
家族信托是将所有权交出去,换回确定的受益权。这样无论离婚、疾病或意外死亡、债务危机,都不影响它的独立存在,破除“富三代”的魔咒!众多耳熟能详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中,企业主,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占比很高,他们传一代辛辛苦苦打下江山,当然这个过程被很多后来成功的企业主声称为“野蛮生长”,加之这也是新中国改革开放,经济腾飞,从一穷二白到有影响力的,GDP总量排二的独立大国的发展阶段,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步步完善的过程,很多企业主积累的财富或多或少有些灰色地带,那么家族信托的独立性能否真正带给企业主们安心呢?(可知道,近连老牌中立国家的ZC举动都惊动了全世界的富人们……)
01、《信托法》下的财产独立性
去年的两会期间,原证监会主席肖钢曾提议尽快修改《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为3000多万的民营企业家的财富稳健传承的需求提供有法律基础认证的合法合理的解决办法。
《信托法》是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的这20年以来,是我国社会与国民财富激增的20年,经历了疫情和资管新规的双重压力下的艰难2021年,信托管理规模守住了20万亿规模,是金融四大支柱行业之一。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基本都属于摸着石头过河,需要先实践后立法,或者先拿来主义,学习西方的一套,再调整。《信托法》即是如此。设立之粗,秉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并没有做细致的研究,在这西方法律嫁接本土国情的过程中,有很多的不完善。这期间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但都不能真正解决其完整性。
其中,关于受托财产的独立性判定,特别是非资金类的有体财物的所有权转移更是存在解释漏洞。核心的是西方法律逻辑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双重所有权,而中国使用的是大陆法系,即一物一权制。《信托法》中有关“委托人把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非“转移给受托人”的表述,就给司法留一下裁定权在法院的口子,这也是信托公司中关于服务信托业务,即家族信托、公益信托等的难点所在。当然,一种解释的说法是,“委托+给”,即表达为转移,这也是为了不与一物一权的法律基础相冲突。
之前的信托法更多是针对类理财业务、类通道业务等非标资管业务的乱象而设立的,也就是近几年来大家时不时会听到的“信托爆雷”事件。但其实针对家族信托,特别是民营企业主的财富传承诉求等相关的信托法相关条例亟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