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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家族的财富传承是个世界性难题,中国有句老话叫“富三代”,如何实现家族财富基业长青也成为了全球富豪孜孜以求的课题。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超过人民币2800亿元,持续快速发展。家族信托早出现在美国,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高净值人士的财富规划和传承目标,主要是通过资产所有权的和收益权的分离来实现其财富规划的目的。家族信托整体具有规避风险、控制税负、信息保密、以及保证控制权等特点和优势。
家族信托按照地域区分可以分为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家族信托。所谓离岸家族信托,主要是指一国公民在其所属国籍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对于中国公民而言,主要的离岸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新加坡、开曼群岛、中国香港等地。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诸多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名人在海外设立了离岸家族信托,预计资产规模应该在数千亿人民币规模,例如:马云家族、李嘉诚家族、京东刘强东、融创孙宏斌、王菲、龙湖吴亚军、美团王兴、小米雷军、拼多多黄峥等企业家和人士。
无论是境外家族信托还是离岸家族信托,其结构是基本一致的,常见的国内家族信托的主要结构如下:
BVI家族信托是比较常见的离岸家族信托形式,主要结构如下:
家族信托广泛的被认为可以规避风险,但国内家族信托依然存在规避风险的例外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即,以上情况下,设立了家族信托依然存在被强制执的风险。2019年11月14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95条明确了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能被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而离岸家族信托,相比较于国内家族信托,整体历史更为悠久。离岸家族信托主要适用该信托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涉及主要的信托有:《新加坡信托法》、《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香港信托法》等。世界主流的信托法主要基于英国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灵活性更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