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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和间接贸易的区别
间接贸易(IndirectTrade)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性,是指商品生产商和商品消费者通过第三国销售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商为间接出口;消费者为间接进口;第三国为转口。转口贸易(EntrecoteTrade)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只要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进行的贸易。
转口贸易国来说,转口贸易是一种转口贸易。交易货物可以从出口国运输到第三国,不加工(包装、分类、选择、分工(包装、分类、选择、分类);也可以直接从生产国运输到消费国,但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交易关系,而是与生产国和消费国交易。转口贸易意味着货物配送中心、仓库和堆栈。它是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历史、政治或经济因素,其位置适合作为商品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商品,出口到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除了部分用于国内或地区的消费。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的转口地,有大量的转口贸易。除了可观的转口利润、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还促进了当地金融、交通、电信等行业的发展。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从事货物生产和加工劳务的企业而言,由于综合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身份,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无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税区则不然,正如前面所述,境内区外的货物进入保税区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只能按内销处理,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能够认定一般纳税人和使用专用发票,目前并没有文件直接明确,现行的管理主要是基于政策原理出发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这个“境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还是没有更明确的地理范围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根据这一点,综合保税区因其“境内关外”的身份,我们可以明确其区域内的企业不属于增值税境内的范围,区内的企业也不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但该文件已于2011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而废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文件明确增值税的境内是否就是关境。从综合保税区自身定位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来看,增值税的境内等于关境这个范围是符合增值税政策原理和管理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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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