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
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颁布了2002/95/EC指令:《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该指令适用于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电子电气产品同质物质中含有的镉(Cd)*大含量为0.01%(100ppm),汞(Hg)、铅(Pb)、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五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大含量为0.1%(1000ppm)。
RoHS于2005年、2011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升级为RoHS2.0,原来测试的6项升级为10项,并规定过渡期。
2015年6月,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 2015/863对RoHS 2.0(2011/65/EU)附录II进行修订,正式将四种邻苯二甲酸酯 (DEHP、BBP、DBP、DIBP) 列入RoHS2.0附录II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限制物质。本次修订自欧盟公报上公告后第二十天起生效,各成员国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令。
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
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
l)2019年 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
2)2021年7月22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
对于属于电子电气类别的玩具产品,DEHP、BBP、DBP的含量仍需按照REACH法规附录XⅦ的要求进行管控。
2017年11月,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指令(EU)2017/2102,对欧盟RoHS指令(2011/65/EU)进行修订,主要修改了电子电器及回收利用零部件的使用条件和附件III豁免清单的时效期,该指令自2017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成员国应在2019年6月12日之前通过并公布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并立即将法案上交委员会。
对电池而言,RoHS指令并不适用。但有些电池,例如目前广泛使用的锂离子电池除含电芯外,还包括保护电路等辅助部分,这些辅助部分中的电子元器件、印刷电路板(PCB)、焊锡、塑胶等,常被要求按RoHS指令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