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保税监管政策
1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 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 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 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综合保税区便利化措施
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高信用等级。
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8.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0.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1.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2.满足海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开放层次*高、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手续*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得天独厚的政策保障下,可以依法开展多种业务。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又为新形势下综合保税区业务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货物存储
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存储的保税货物不设存储期限,故可以在区内长期存放保税货物。例如,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可以在综保区内长期进行保税存储,利用存储时间产生的价格差异,在国内外市场洽谈销售,赚取更大的利润。
★物流分拨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从国内外采购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后,通过物流向境内外分拨配送。
简单加工是指对已经成为供应市场需要的某些商品,进行改变包装、化整为零和工艺简单的加工改制,且未使原来产品的用途、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1.为使产品在储存、运输中保持完好所进行的作业。2.分类分级、简单搭配和简单装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