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登记业务

更新:2023-11-04 06:00 发布者IP:119.123.100.10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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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融资租赁登记

   (一)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

  在融资租赁制度需要完善的诸多方面中,其中一个就是租赁登记问题。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仅享有合同上的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放弃了所有权中与租赁物使用价值有关的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尽管不享有所有权却占有了租赁物。按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公示原则,包括机械设备在内的有形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公示要件。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这一事实足以造成承租人即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这一假象。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在租赁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依照善意取得的规则,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或者善意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将有可能会损害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创设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丧失殆尽,极大地损害了交易安全。因此,融资租赁交易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

  《合同法》专门有一章即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但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登记问题未作规定。而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也没有对该问题做出规定。

  为了克服“占有”这一公示手段的不足,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甚为必要。通过登记公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与承租人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登记信息规避交易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包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阿尔巴尼亚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我国的《融资租赁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指定了各类租赁物的登记机关:“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租赁物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为租赁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另外,《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时的法律原则:“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条尽管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承租人的租赁权和抵押权的冲突问题,但是在法院审判实务中将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如何确定?《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的登记对抗原则,因此有登记时间作为优先权确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但是目前租赁无法登记,确立租赁合同订立时间时,就存在有欺诈意图的当事人倒签合同日期制造虚假证据的问题。因此,将融资租赁纳入物权登记体系不仅可以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也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同时也为法院审判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融资租赁被区分为一般的融资租赁和构成动产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并分别在第2编和第9编予以规定。但是法典对于二者区分的标准并不明晰,因此,出租人都会选择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登记以保护权利。在加拿大,融资租赁并未被认为是担保交易,其立法理念认为,是否将其界定为动产担保交易并不重要,公示其内容以维护交易安全才是重要的。加拿大的融资租赁登记的内容与担保交易的类似,而且两者着实是在一个平台——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根据国际经验,没有国家建立专门的租赁登记系统,而是将其并入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因为二者的登记均不是创设权利,而是服务于权利受偿顺位的排序。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对于车辆、船舶、航空器、房地产等,由于有明确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机构,如果融资租赁登记也能设在这些机构,对于节约交易成本、便利查询物的权利状态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于机器设备等没有权属登记要求的,可以选择登记便利、查询也便利的现有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解决登记问题。

  我国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将应收账款列入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且授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质押登记机构。征信中心为及时提供登记服务,参考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动产担保登记的先进经验,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电子登记系统。该系统操作简单、方便,为质押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的服务。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登记时,只需填写出质人、质权人和质押财产的有关信息,就可完成登记。融资租赁登记采纳类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是完全可行的,同样是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登记披露的必要内容也无非是当事人和租赁物的有关信息。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完全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融资租赁登记的需要。

  保护交易安全、实现融资租赁登记需要法律的认可。如何寻求法律的支持?目前,融资租赁立法的出台没有确切的时间表。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对第190条进行如是解释“动产租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根据物权法第190条主张租赁关系成立时间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确立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另外,也可借助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力量,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到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尽管当前融资租赁登记在法律上的效力不明确,但是登记可以起到信息公示的作用,提醒潜在的买受人、抵押权人等第三方规避交易风险。如果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形成这一商业惯例,融资租赁登记就有可能得到立法或司法部门的认可,促进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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