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监管的核心要义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的一种商业模式,其通过融物的方式所达成的价值交换,在融资功能、风险和期限转换、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具备了金融交易的基本特征,无疑具有金融属性。以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为主转向机构、功能、行为监管并重,性、统性和穿透性是其基本导向。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次产业划分》(GB /T4754-2002),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 (J 门 7120 大类),而融资租赁只在租赁商务服务业 (L 门 7310大类)中提到了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划分不同导致两类机构定位也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在监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准入和事后监管规则的设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实际上,以前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一样,都具有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目的本质属性,因而应当适用金融企业监管的基本规则,统一监管的核心要义就是对融资租赁企业要按照金融企业来监管,并进行行业规范。
2.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融资租赁经过近 40年的发展,一方面,已经形成数量庞大的企业主体和体量巨大的租赁资产,涉及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并以其与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天然相融而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在货币传导机制和支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自身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经济周期、政策环境的原因,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长期休眠、监管套利以及程度不同的合规风险隐患。因此,统一监管后,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应该是,既要保证新进入企业规范稳健发展,又要对现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以化解风险,规范管理,平稳过渡,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加紧密地融入实体经济,以其特殊功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顺理成章,行业规范的主要目标,一是确立监管架构。有迹象表明,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应是新的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而银保监会是三大支柱的核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监管的主体,行业自律组织是有益的补充。二是明确监管政策。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先分类监管再逐步趋同,功能统一而又区别对待。三是在清理摸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出清不合格者,整顿不合规经营,化解风险隐患,防止风险外溢。四是鼓励回归租赁本源,创新业务模式,发挥功能优势,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
(二)行业转型升级的实现路径
不容否认,一大批融资租赁公司经过历次经济周期的洗礼和市场的磨砺,特别是在金融市场运作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认识到了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主动引入了金融企业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工具。也应该看到,作为金融企业,相当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的自我教育和全方位的治理还任重道远,补足这一课并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实践中自觉以金融企业自律已时不我待。于行业而言,这一过程也是经营管理的整体转型升级,所谓转型就是由工商企业转变为金融企业,所谓升级就是业务的回归本源和与时俱进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