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公司条件

更新:2023-11-04 06:00 发布者IP:113.116.32.16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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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依约给付全部应收账款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如何主张权利,有实务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区分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商一经声明回购,应收账款即发生反转让的,应审查应收账款反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反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保理商只能在债务人清偿以及回购两者中择一行使;反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理商仍可向债务人主张清偿,此时存在保理商[重复受偿]的可能。另一种情况是保理合同约定债权人付清回购款项后,应收账款才转移归债权人所有,在此之前应收账款不发生反转让,此时,保理商可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也可能存在[重复受偿]的问题。313这一区分处理原则的关键,是确认保理合同中有关保理商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如何约定的,这也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要求。

从实践来看,因为保理合同大多为保理商拟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商业风险,保理商往往会明确保留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主张的权利,即在债权人未履行完回购义务之前,应收账款不得反转让给债权人。即便保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理商一经声明回购应收账款即反转让给债权人的条款,由于合同已经确定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通过对合同的合理解释,亦可认为保理商保留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主张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保理商可以有如下权利主张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的,保理商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应收账款,二是债权转让通知没有送达债务人的,保理商要求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并按保理合同的约定将相应款项给付保理商;三是保理商主张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要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债权人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前,保理商仍可以依据保理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要求债务人付款或者收取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在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后,保理商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债权人,债权人取得基础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保理商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债务人依约支付全部应收账款的,保理商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应将保理回款的余款返还给债权人

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同时主张债务人承担应收账款给付清偿义务以及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应避免出现保理商[重复受偿]。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尤其应注意判决书主文的表述,厘清合同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判决书主文可作如下方式表述:被告债务人偿还原告保理商应收账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债权人对被告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被告债权人向原告保理商承担回购义务后,原告保理商应当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被告债权人。这种表述方式,既说明了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履行的还款来源,也体现了不论何种原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情况下保理商享有追索权的特点。

实务观点认为,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应收账款清偿义务,应当允许保理商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获得清偿,保理商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人的回购义务相应免除。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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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0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廖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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