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
(一) 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 (InternationalFactoring)的全称为国际保付代理,也被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是一种由国际保理商来承担信用风险的出口融资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采用记账赊销和承兑交单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出口商在完成交货后,可以将贸易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际保理商,并从保理商处获得大部分货款。如果将来发生进口商拒付货款的情况,则由保理商承担全部付款责任。除付款融资功能之外,国际保理还可向贸易商提供一系列综合服务,例如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催收等。国际保理能够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实质上是一种引入第三方担保的收付款方式。
2018 年 5 月 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划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自此,融资租赁行业两类三机构的管理体制进入统一监管的时代。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统一监管根本的要求就是按照金融企业来管,随后依此进行的清理整肃和规范经营,必然涉及一批长期休眠或者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合规或风险隐患的公司,这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出清,回归本源,政策环境优化。在此过程中,厘清行业对统一监管的认识,自觉进行金融企业自律管理的适应性调整,客观表达对监管政策的合理需求对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行业智库的角度,对上述进行讨论
(一) 统一监管的核心要义与行业规范
1.统一监管的核心要义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的一种商业模式,其通过融物的方式所达成的价值交换,在融资功能、风险和期限转换、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具备了金融交易的基本特征,无疑具有金融属性。以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为标志,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为主转向机构、功能、行为监管并重,性、统一性和穿透性是其基本导向。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次产业划分》(GB /T4754-2002)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 (J 门 7120 大类),而融资租赁只在租赁商务服务业 (L 门7310大类)中提到了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划分不同导致两类机构定位也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在监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准入和事后监管规则的设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实际上,以前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一样,都具有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目的本质属性,因而应当适用金融企业监管的基本规则,统一监管的核心要义就是对融资租赁企业要按照金融企业来监管,并进行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