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类型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分为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 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投资者。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属于投资者。此类机构作为投资者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将这些理财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社会公益基金,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近一年未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 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项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投资者的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