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 、C2、C3、C4、C5 五种类型。在符合下列情形时,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 C1中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 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1.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近一年未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 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两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者的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二
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