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制:就是指法人制基金,股东为投资人、投资终决策人,一般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参与管理与分配收益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
(2) 契约制:是指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基于一整套契约的是私募股权基金形式。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基金受益方订立契约,进行运作。基金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来行使权利。
(3) 合伙制: 由至少一名的普通合伙人 (GP) 与有限合伙人 (LP) 构成,GP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仅仅承担认缴的出资额部分债务。优势: 能够明确确定 GP的智力资本价值,财产相对独立,权利义务明确、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在合作制基础上,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企业,也是一种常规、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式。这一形式的缺点是GP 的事务风险较高,GP 及 LP 双方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增加了对 GP 的挑战。此种模式之下,LP 和 GP需要遵循一定协议,通过决策委员会进行重大决策。
除了上述三种基金设立模式之外,私募股权基金形态还可以体现为[公司 + 信托]形态与母基金 (FOF) 形态。其中[公司 +信托]就是公司制与契约制形态的结合,其中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公司管理基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发起,公司可以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的跟投。缺点:管理人不能够对信托计划下的资金独立决策,且需要满足条件较多。母基金 (FOF,“Fund of Fund”)则是指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私募基金模式。它利用自身资金优势,选择合适的权益基金投资,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降低投资风险,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
2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
2.1 股权基金管理主体不明,缺乏有效自查保护
在现阶段的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中,存在股权基金管理主角不明确,缺乏合理有效的自查保护机制的问题,比如,推介宣传问题、资金募集问题、投资运作问题等(自查保护就是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从登记、信息披露、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等角度入手,进行系统全面的自查梳理)。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过程中,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金的监管工作,而国有企业在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时不仅需要符合基金行业管理规范,还需要遵循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则。这两个体系的监管要求可能存在要求上的不统一,或是界限上的不明晰。这容易弱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参与,从而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主角模湖不清的问题。如国有出资人的[募、投、管、退],除了需要遵循私募基金行业的规模,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原则是[市场运作、管理],这也不代表社会资本能够完全承担GP 的角色,国有企业也可以作为GP。但是一些国有企业缺乏自主管理理念,一味地依靠外部机构,没有设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自查、企业资产保护机制,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