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运作
(一)投资方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偏向政策导向,要求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以达到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
(二)投资领域
根据2800号文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七个主要领域:
1、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2、基础设施领域
3、住房保障领域
4、生态环境领域
5、区域发展领域
6、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
7、创业创新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基金管理人需根据更新的指导意见按照约定方式适时调整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领域。
(三)投资方式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1)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2)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3)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特别说明的是,产业基金可通过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方式,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闲置资金投资范围具体明确。
(四)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
2800号文规定,产业基金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产业投资比例按照“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为基数计算,比较容易计算。单个企业投资比例是按照“基金资产总值”为基数计算,资产总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还是净资产并不明确,资产总值的认定时点是作出投资决策的时点还是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时点,可能在实操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除投资限制外,2800号文明确列明了产业基金禁止投资的业务范围,包括:
1、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3、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4、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5、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绩效评价
(一)基金评价
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对基金的评价和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其中,对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2、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3、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二)基金管理人评价
对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2、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3、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xingzhengchufa,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6、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基金管理人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各级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
(一)年度报告与重大事项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二)季度更新
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系统更新下列信息:
1、基金认缴规模和实缴规模;
2、设立、参股和退出子基金情况;
3、新增投资项目或已投项目进展情况;
4、投资项目退出情况;
5、投资金融产品情况。
相关解读
近期以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受到大家的诸多关注。由于产业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应当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和中基协的自律管理。产业基金涉及到政府出资,还要受到发改委和财政部的监管。
从监管体系上来看,产业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相比,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监管要求。
今天,为大家简单梳理产业基金的监管法规解读。
发改委与证监会的监管差异
【上位法与监管思路的区别】
在发改委监管阶段,发改委制定与基金有关的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性文件,其监管思路更多地体现出基金的企业属性、政策属性和政府性资金属性。该类文件,尤其是《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立足于政府出资,明确政府资金的用途,对投资领域进行引导和限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保障政府资金安全,是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特别监管,强调了保护政府资金的核心要素。
在证监会监管阶段,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制定的与基金有关的规定主要依据《信托法》、《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法》等规范性文件,其监管思路更多地体现出基金的证券和金融属性。该类文件,尤其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着眼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证券及金融属性,并未明确区分资金来源,立足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及其行业的监管思路,所制定的规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行业均适用,具有普适性,强调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要素。
纵观上述一系列规定,不难发现,发改委与证监会制定的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具有明显的不同,不同部门的不同监管思路,对于基金的性质、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义务均不同。
但,从本质上看,政府产业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或创业投资基金,这就要求对政府产业基金的监管既要满足发改委的监管要求,也要符合证监会及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未对政府产业基金有关事项做具体规定的,应适用证监会、中基协、财政部等有关规定。
多部门规定能够起到互补的作用,但其弊端亦显而易见,即在实践过程中各部门规定出现冲突或矛盾时,如何做到有效处理和化解?该问题是各部门及政府产业基金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部分产业基金监管法规要点梳理
中基协:备案管理规范4号文
(1)禁投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2)热点城市名单
房价上涨过快热点城市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3)“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自发布之日起(2月14日)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存续产品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存续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为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在明确适用范围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础上,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业务一并纳入,切实避免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调控领域。
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政府出资资金来源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政府产业基金是有政府出资并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2)对基金管理人的特别要求
基于保障政府出资资金的安全,《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做了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发改委在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即此处的“基金管理人”亦应满足在中基协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