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物损害赔偿案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隆兴购买宏兴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摄氏度。
宏兴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双方就此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宏兴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PART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1、海上运输保险中的风险
(1)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它是保险公司承保的主要风险。
意外风险:船舶的搁浅、触礁、沉默、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火灾、爆炸等。
(2)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特殊外来风险:罢工、战争、敌对行为、进口国拒绝进口或没收以及拒绝提货等。
2、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是指被保险物的实体完全灭去,或保险标的损坏,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且不能复原,或标的物权丧失已经无法复归于被保险人,或载货船舶失踪相当长的时间仍然无音讯等。
推定全损:
是指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花费的费用超过该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赔付,也可以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再按推定全损赔付时,必须向保险人提出委托,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
(2)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解除共同危险或航程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一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例如:当载货船遇到危难,开始往海中抛货,在抛货时海水溅入或冲入船舱,造成其他货物的损失,此项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由承包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损失。
例如: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狂风巨浪,海水入舱造成部分货物受损。
3、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
(1)施救费用
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保护、清理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种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
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无契约关系的第三方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海上救助合同有两种:
一种是雇佣性救助合同,这种合同不论救助是否有效,均按约定付费标准支付救助费用;
另一种为「无效果,无报酬」的合同,目前国际上较多的国家使用这种方式。救助费用往往属于共同海损费用,这种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PART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险别
按照保险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并不是一概负责赔偿的,其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内所列的条款。
1、基本险别
基本险是保险人对承保标的物所负担的Zui基本的保险责任,也是被保险人必须投保的险别。基本险是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别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平安险是指部分损失。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l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被保险货物的世纪全损或推定全损。
l 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其他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l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运输工具是否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l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l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l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l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和救助费用。
l 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产生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偿金额意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2)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其责任范围除平安险所承担的损失外,还包括条款中列举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是三个基本险中责任范围Zui大的险种,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的平安险和水渍险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2、附加险
附加险别是对基本险别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一种或树种附加险,它投保的是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按承保风险的不同,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是承保人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附加险有如下几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由于一般附加险已经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如果已经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与国家的行政措施、政策法令、航海贸易等习惯有关,他并不包括在基本险中,必须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
特别附加险有以下五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不包含在任何基本险中,需要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战争和罢工的风险。
PART3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A 险
A险与传统意义上的「一切险」十分相似,承保「一切标的物发生的损失或损坏」,可是它并非对每件货物都一样。它把一件货物的投保险别用简单的英语表示出来,这样有助于识别。A险的保险单在所有国家都是一样的。
A险和「一切险」一样,并不像名称表现的那样对一切风险都承保,它承保除前面提过的几种(包装不当、固有缺陷、正常漏损、不适航船舶和核战争)以外的一切风险,并且一些特定的附加险需要各自分开投保作为对主要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这些特定风险为:罢工和其他国内骚乱以及战争、被政府查封。
如此,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A险仍是进出口商为那些在世界上Zui常用贸易航道上运输的货物购买级别Zui高的险别,特别是对那些从一个发达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发达国家的货物航线不经过局势动荡地区的情况下。
2、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B 险
也被称为指定险,因为它列出了承保的具体范围,这些风险包括火灾、搁浅、沉没、碰撞、投弃、落水、水害以及在装载和卸载时发生的全部损失。由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失、在装载和卸载时造成船的部分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B 款适用于天气恶劣有很强承受力的货物,例如散装的原材料,譬如煤炭、铁矿石、木材等。该条款不适用于对机器、纸张和任何制成品的保险,除非货物非常有弹性。
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C 款
它是一种指定险,因为它列出了承保风险的清单。清单内容限于火灾、搁浅、沉没、碰撞和抛货;不包括落水、恶劣天气的损坏或水害、在装载和卸载时发生的损失。
C险是CIF 术语和 CIP 术语要求的Zui低保险。它低到对大多数货物来说都不合适,采用 CIF 和 CIP交易方式的公司应该将保险类型扩大到Zui高保险(比如 A 险),如果是以 CIF 术语和 CIP术语为基础的进口贸易,就应该购买条件差异险。
一般来说,C险对绝大多数集装箱化的货物都不合适,除了那些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不会被任何方式影响、如果落水也不会造成主要损失的货物。除了诸如废铁和回收报纸这样的废品,符合上述描述的货物很少。C险适用于散装货物,因为除非船只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否则,那些散装货物都不会发生损失。
PART4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
1、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1)陆运险
陆运险是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遭到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2)陆运一切险
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列陆上运输险的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2、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1)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负责赔偿的内容有如下: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者由于飞机遭到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包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了包括航空运输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邮包保险
(1)邮包险
邮包险对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受暴风雨、雷电、流冰、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交通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或失踪;或由于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还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邮包一切险
邮包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而短少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PART5 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用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应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的计收保险费用的基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的Zui高赔偿金额。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按照保险价值申报保险金额。
国际贸易采用 CIF或 CIP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合同一般均为规定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通常还必须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投保加成率。
如果合同法未作规定,按 INCOTERMS 2010 和 UCP 600及国际保险市场习惯做法,卖方应该按 CIF 或CIP 价格的总值另加 10% 作为保险金额。这部分增加的保险金额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果买方要求适当提高投保加成率,按较高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前提下,卖方可考虑接受,但而增加的保险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支付。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CIF(或 CIP)×(1+ 投保加成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已有成本价或运费加成本价,CIF(或 CIP)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CIF(或CIP)
=FOB(或FCA)+运费/1-【保险费率x(1+投保加成率)】
=CFR(或CPT)/1-【保险费率x(1+投保加成率)】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按进口货物的 CIF 或 CIP 价格计算。若进口合同采用 FOB(或 FCA)或 CFR(或CPT)条件,为简化手续、方便计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其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FOB(或 FCA)×(1+ 平均运费率 +平均保险费率)
或
保险金额 =CFR(或 CPT)×(1+平均保险费率)
上述进口保险金额即为估算的 CIF(或 CIP)价不另加成,如果投保人要求在 CIF 或 CIP价格基础上加成投保,保险公司也接受。
保险费率
是指收取的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值。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用的依据,是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可能遇到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赔付率高低和经营费用多少等因素,并按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及不同的投保险别加以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损失率越高,保险费率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