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CEP框架下,各成员国对于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各有特色。泰国、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新西兰作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其监管机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
在泰国,建筑卫生陶瓷产品需符合《工业产品标准法》中的相关要求,并需通过泰国工业部标准协会(TISI)的认证。泰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TISI认证制度,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范畴。企业需要按照泰国法规要求的标准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加贴标准标志。此外,泰国陶瓷砖产品系列标准均等同采用ISO10545系列标准,出口企业需关注这些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印度尼西亚对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监管主要由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总局(BSN)负责。SNI是印度尼西亚唯一适用的标准,其中有约10%为强制性标准,包括陶瓷砖和卫生陶瓷产品相关标准。在印度尼西亚市场上销售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必须符合SNI标准,并获得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SNI认证标识。此外,由于印度尼西亚检测认证市场并未完全开放,产品只能在官方实验室进行检测认证,企业应关注其检测项目、方法、认证和标识等要求。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产品标准、技术法规和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通过签订相关贸易协定和计划,对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协调和统一。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上销售的建筑卫生陶瓷产品需满足两国标准协会制定的标准,并需通过相应的认证。特别是澳大利亚实施的水效率标签计划(WELS),对节水产品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澳大利亚还对含有石棉的进口建材进行了严格防控。
,企业在出口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至RCEP成员国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各成员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认证要求。同时,企业还应关注各成员国与我国标准的差异,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