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签署的协议,现公布从巴基斯坦进口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检验检疫依据
1. 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2. 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关于中国从巴基斯坦输入热处理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三、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热处理牛肉需以30月龄以下牛的去骨骨骼肌为原料,经过加热处理至内部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并持续至少30分钟。
四、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加工企业须位于巴基斯坦,并在其官方监督下运营,符合中巴两国的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出口企业需经中国注册。
五、检验检疫要求
1. 动物疫病管理:巴基斯坦需确认无牛瘟和牛海绵状脑病,并实施相关预防措施。
2. 输华牛肉原料牛要求:须符合一系列健康与饲养条件,如未使用过禁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来源于无疫病的农场等。
3. 加工过程要求:产品需在基于HACCP的质量保证体系下生产,且加工过程中需去除特定组织,确保产品安全卫生。
4. 存放要求:热处理牛肉应专用存放区域存放,并保持适宜环境。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热处理牛肉应附随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巴两国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要求。证书需用中文、乌尔都语和英文写成。
七、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热处理牛肉应符合中巴两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需标明必要信息,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运输过程需保持适宜温度,且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