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2023年第166号公告,旨在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定经济、外贸和就业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1. 申报要求:企业需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并在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
2. 手册管理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3. 账册管理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4. 跨年度申报:结转双方如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以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三、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1. 成品退换手续: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但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完成的,企业经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2. 时限要求:成品退换进口时限和出口时间均有明确截止日期,确保退换流程的高效与规范。
3. 新旧账册切换:涉及新旧账册切换时,企业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业务连续性。
四、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五、简化集中内销手续
企业集中内销时,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相关表格,进一步简化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但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政策。
六、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在监管期限届满出区时,企业可按特定监管方式申报出区,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并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七、结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志着海关总署在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各企业应密切关注公告内容,确保业务合规,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