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5号,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的植物检疫要求已明确规定。以下是该公告的详细解读:
一、检验检疫依据
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的检验检疫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种植工业部签署的关于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商品
本公告允许进口的锡兰肉桂,特指以在斯里兰卡种植的锡兰肉桂(Cinnamomum verum)树皮为原料,经过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注册要求
输华锡兰肉桂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需要按照斯里兰卡法律法规审核备案,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规定时进行准确溯源。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泛布大脚蚧(Kilifia acuminata)。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包括种植基地管理、加工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以及出口前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例如,输华种植基地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并在斯方监管下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加工包装厂需整洁卫生,并有相应的溯源体系。包装材料需干净卫生,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进行证书和标识核查以及货物检查。如发现不合格情况,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及时向斯方通报不合格情况,并可能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加工包装厂的锡兰肉桂进口。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旨在确保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国内消费者健康和国内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