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3号公告),旨在规范报关单位备案工作,提供更高效的服务。以下是针对企业常见疑问的详细解答。
一、市场主体类型与备案资格
问:哪些类型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答:以下市场主体类型均可申请:
1.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 个体工商户;
5.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温馨提示:还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并确保未办理过相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备案
问: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否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答:可以。分支机构所属的市场主体已办理备案,且申请人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未办理过分支机构备案或临时备案即可。
三、代理报关业务条件
问:开展代理报关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需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之一,并未办理过报关企业备案:
1.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分支机构可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四、临时备案
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如何进口设备?
答:可申请临时备案。包括科研院所在内的多种机构,如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等,均可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临时备案。
五、备案信息变更
问:公司搬迁后备案信息如何变更?
答:变更信息包括名称、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报关人员等,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海关申请。迁址导致海关变更的,向新海关申请。
温馨提示:未按规定变更或提供虚假信息,海关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可罚款1万元以下。
变更申请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