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送集报”作为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模式,一直受到企业的好评,它减少了企业申报频次,加快了货物流转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对“分送集报”业务提出了新要求。
一、新《办法》调整集中申报日期
关键日期: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集中申报,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关键日期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31日。
二、生产企业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账册核销:生产企业除了关键日期外,还需记住账册的核销截止日期。超过日期的申报会转人工审核,影响账册核销。
三、法检货物的“分送集报”
· 法检规定:法检分送集报货物应在分送前实施法定检验,不合格商品不得出区。
· 便利化监管:海关根据“一企一策”原则,提供集中检验、分批核销等便利化监管模式。
四、“分送集报”业务办理指南
· 申请条件:一般信用及以上的区内注册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即可申请“分送集报”业务。
· 注意事项:“三前一后”原则,即在货物分送前提供担保、提交许可证件、保证商品检验合格;分送后按“4+1”时间节点完成集报。
五、小贴士
· 物流企业: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为集报时间节点。
· 生产企业:除上述日期外,还需关注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更多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guanfangwangz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