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guanfangwangzhan发布了2022年第111号公告,明确了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的植物检疫要求。以下是公告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允许进境商品
巴基斯坦鲜食樱桃Prunus aviumL.(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巴基斯坦樱桃产地。
四、果园和包装厂注册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相关处理设施均须在巴方审核备案,并由巴方提供名单给中方批准注册。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番石榴果实蝇、灰圆盾蚧属、霍氏长盾蚧等。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巴方监管下进行。
(三)包装要求
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 0.56ºC或以下持续18天
· 1.11ºC或以下持续20天
· 1.67ºC或以下持续22天
(五)出口前检疫
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
七、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包含附加声明。
八、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樱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核查相关证书和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
九、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中方可对巴基斯坦输华樱桃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
十、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疫情动态或口岸截获记录开展风险评估,并与巴方协商调整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