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胡椒进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胡椒,学名Piper nigrum,英文名Peppercorns,以食用胡椒果实为原料,采收后经脱粒、浸泡、烘干等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胡椒产区。
四、批准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
输华胡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须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guanfangwangzhan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aequalis;
2. 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es;
3. 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
4. 胡椒细菌性叶斑病菌Xanthomonasaxonopodis pv. Bet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所有胡椒种植基地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
(二)加工和包装厂管理。
胡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柬方应按照规定比例对包装好的胡椒进行抽样检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柬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包含附加声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胡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中方将对柬埔寨胡椒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植物检疫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柬埔寨胡椒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与柬方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