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境外投资发展,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把疫情对境外投资发展的影响降到Zui低,3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备案(核准)申请时,可选择线上无纸化报送或线下纸质材料报送。
企业在办理ODI备案时,除了关注备案流程和要求外,还需注意与相关的沟通、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关注国际形势和外交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考虑和细致准备,企业将能够更顺利地完成ODI备案申请,为海外投资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企业在办理ODI备案后,还需注重以下几点,以确保其对外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一,合规经营,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时,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社会文化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境外子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利益。
第二,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的稳健性。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升境外投资活动的竞争力。企业在境外投资时,需要一支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专业技能的团队来支持项目的开展。企业应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具有国际化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才,为境外投资活动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四,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进行沟通与合作,了解当地的需求和期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企业还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在当地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们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的实际经验,大部分企业只要满足以下几个申请条件,基本上就可以顺利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1.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 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
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 财务要求:
Zui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核准或备案→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实施ODI。
1.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和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境内投资者需签署所需的法律文件。
-发改委会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给予核准或备案,发放相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商务部审批发证:
-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境外投资计划等。
-商务部审批后,将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证书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企业需在此期限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3.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银行作为外汇管理局的代理机构,进行外汇审核。
-投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如500万美元以上)的,还需向外汇管理局报告。
-外管局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ODI备案流程复杂且耗时,涉及多个的审批和大量的文件准备工作,可能需要2-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建议选择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来协助处理ODI备案,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还能提高通过审批的可能性。
三、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1、申报情形:
①商务部:
只要境内企业利用其在境外的Zui终目的地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论再投资金额大小,均需上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②发改委:
如再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上,则需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申报。
*部分地区存在需要对3亿美元以下的再投资行为进行申报的情况,建议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2、申报时间:
①商务部:
秉持“事后申报”原则,即完成境外再投资行为后,再进行企业境外再投资报告。
*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存在差异,具体开展再投资行为后多长时间内需要申报,建议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②发改委:
秉持“事前申报”原则,即企业应该在再投资行为实施前,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申报完成后方可开展再投资行为。
3、境外再投资申报方式:
①商务部: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所在国相关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事后报告义务。
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
②发改委
企业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随其他附件一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上内容基于小编多年ODI项目经验,并结合相关规定和与部分地区主管部门的深入沟通所得,为确保顺利申报,建议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前请联系我们了解Zui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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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副主任杨柳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北交所首届国际投资者推介会上表示,今年开始,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实施,目前企业赴境外上市整体上平稳有序进行。拓展赴欧洲的融资渠道,拓展优化沪伦通和中瑞通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更好满足企业全球合理布局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已有51家企业赴境外上市完成了备案,21家企业赴欧洲完成发行G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