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根据以下规则判断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需要备案: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如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直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其中,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遵循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企业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