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ODI 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需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投资主体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和投资真实性**: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否则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5%,资产负债率好低于70%。
-**投资项目分类**:了解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开展、限制开展还是禁止开展的类别。鼓励类如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能带动优势产能等的境外投资;限制类如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涉及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类如涉及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等的境外投资。
-**办理相关证书**:依次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批准、商务部批准颁发证书、外汇管理局备案等流程。其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2年,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投资境外的,证书自动失效。
-**共同投资的情况**:若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共同投资,商委部门一般将投资金额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则将持股比例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注意验资时点**:不同地方对验资的时点要求有所区别,有些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发改委审核环节,申报主体必须已完成实缴出资,但有些地方的审核会相对宽松。如果能证明投资主体穿透后的出资方股东账上资金足够,可暂不缴款验资,但在提交外汇管理前需完成实缴。
-**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部分地区规定,注册地非申报地的投资方,需要在注册地先设立投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基于shuiwuchouhua考虑,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
境外投资备案的政策和要求可能会随时间和情况而变化,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前,详细了解新的法规和政策,并咨询的法律、财务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