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工伤参保人员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工伤医疗相关待遇:
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用药、手术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后续必要的康复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可获得一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例如有的地区规定每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50元左右,具体金额因地区政策而异。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等证明材料。
辅助器具相关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十级伤残为7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1 至 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一般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通常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