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工亡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
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造成伤残: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Zui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3。
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支付;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支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支付。
造成死亡:
丧葬补助金: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