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如下: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间,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终止1。
职工存在严重过错4: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多次旷工、违反安全操作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等,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仍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补助金。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例如因工伤职工的工作失误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工伤职工因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
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等特殊情况: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依法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