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伤后需要承担以下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
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产生的诊断费、治疗费、医药费、手术费等,例如因工伤进行的伤口缝合、骨折复位固定手术等产生的费用。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后续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如在专业康复机构进行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费用。
辅助器具费用: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企业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
伤残津贴(适用于部分伤残等级较高的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 6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企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企业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后续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帮助工伤职工在因伤导致劳动能力受影响的情况下重新就业或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企业需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职工因工伤死亡):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企业需支付丧葬补助金,一般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交通、食宿费用:如果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