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全球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内地企业境外上市(通常采用红筹架构)地点的多样化选择,越来越多的人民币基金也会选择赴境外投资采用红筹架构的拟上市企业。在此过程中,往往涉及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ODI”)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只有完成ODI审批程序,才能合法合规地直接在境外持股。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申报方式及要点
当前在海外上市或计划赴海外上市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多数采用境外红筹架构,主要包括股权控制模式与VIE模式。在该架构下,集团的融资主体和拟上市主体通常设立于开曼群岛。根据中国境外投资相关法规,红筹架构中的开曼公司属于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境外企业,境内机构投资者持有其股权将被视为境外投资行为,须履行ODI审批程序。
结合以往案例与新实务经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红筹架构项目时,ODI审批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申报方式:
01 独立申报
若单一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一家境外公司,则需向其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提交ODI审批申请。在独立申报方式下,该投资者作为申请人,须自身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并提供全套申请材料。
近期,ODI审批主管部门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例如要求提供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等;
对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穿透核查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
境外投资的真实性,例如要求提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02 共同申报
两家或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共同投资同一家境外公司时,原则上应由投资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投资者书面同意后,汇总各方申请材料,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交ODI审批申请。其他投资者无需再向各自注册地主管部门另行申请。
共同申报需注意以下事项:
发改委与商务部门对于主申报人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目前实践中主管部门一般倾向于以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者为主申报人(具体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参与共同申报的所有境内机构投资者均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
各投资者的投资路径可以不同,既可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权,也可通过其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实体间接持股。
03 联合申报
若多家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可以该主体名义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ODI审批。
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要点:
联合ODI申报主体本身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也须符合主管部门对资金来源真实性、穿透后自然人持股情况、投资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查要求。若该主体无法满足相关条件,主管部门可能穿透核查其背后的合伙人或股东,任一投资者不符合要求均可能影响整体申报的进度与可行性。
联合ODI申报主体可采用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从实践来看,公司形式的申报主体在ODI审批中难度相对较低;主管部门目前仍受理并审批有限合伙形式主体提交的申请。
从税负角度考虑,境内机构投资者未来从公司型联合ODI申报主体取得境外退出收益时,可能较从有限合伙型主体取得收益多承担一层企业所得税。
| 成立日期 | 2005年08月19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朱连根 | ||
| 注册资本 | 10210 | ||
| 主营产品 | 粤港车牌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跨境身份/ODI | ||
| 经营范围 | 智慧云商平台及系统的技术开发;互联网商务服务系统的技术开发;资源共享系统的技术开发;跨境商贸平台系统的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运营管理外包服务、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互联网技术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及信贷逾期户提供电话通知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 ||
| 公司简介 | 腾博国际整合本土的资源优势,遵循专业的态度与卓越的服务准则,致力于为本土企业与政府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凭借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独到的理解与战略策划实践,获得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首批“前海优秀招商合伙人”等荣誉称号,并继续耕耘在广东自贸区,为全球的企业提供改造咨询、产业进驻、产业升级、优势资源对接、引导产业、金融牌照申请、资质审批、会计与审计、境外公司服务、环球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