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架构解析:可变利益实体的定义、动因与搭建路径
一、基本定义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通常称为“协议控制”。指境外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契约安排,在不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情况下,实现对其实质性经营控制和经济利益获取的投资架构。该结构目前广泛应用于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以及在特定受限制行业中规避外资准入监管的实务场景。
二、搭建动因:规避三类核心限制
VIE架构的产生,主要基于突破以下三方面制度性限制的需要:
1. 直接境外上市的障碍
境外交易所(如纽交所、港交所等)普遍不接受注册在中国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即便接受,中国公司赴境外上市须获得境内证券监管部门审批,而除H股以外,审批通过率历来较低。通常选择在法律体系完善、税收政策优惠的开曼群岛等地注册上市主体。
2. 特定行业的外资准入限制
中国对互联网、电信、传媒等TMT行业及其他敏感领域实行严格的外资准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WFOE)可在境内设立,但受限于产业政策,其无法直接持股内资运营公司。需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在合规前提下实现境外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经营权的控制,并满足境外交易所上市要求。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的约束
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10号令”,其中关于“关联并购”的规定实质上收紧了境内企业通过境外关联方间接上市的审批尺度,使传统红筹路径面临更高监管门槛。
三、架构搭建流程
第一步:创始人层面结构设计
各创始人以个人名义设立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公司,主要基于税收优化(股权转让收益基本免税)、隐私保护及设立简便的考虑。
第二步:设立共同持股平台
全体创始人通过其BVI公司共同出资,在开曼或BVI设立一家离岸控股公司。
第三步:引入外部投资者
该控股公司与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PE)等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开曼公司,作为未来上市主体,投资资金在此环节注入。
第四步:设置香港中间层公司
开曼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此举旨在利用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优惠:根据《内地和香港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符合条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可由一般10%降至5%。
第五步: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WFOE,外部投资资金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
第六步: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
WFOE通过一系列结构性协议实现对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主要包括:
《股权质押协议》
《咨询与服务协议》
《业务经营协议》
《借款协议》
《投票权委托协议》
《股权处置协议》
《配偶同意函》
以上协议共同构成控制权与经济利益传导的法律基础,形成“非股权控制”的完整闭环。
| 成立日期 | 2005年08月19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朱连根 | ||
| 注册资本 | 10210 | ||
| 主营产品 | 粤港车牌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跨境身份/ODI | ||
| 经营范围 | 智慧云商平台及系统的技术开发;互联网商务服务系统的技术开发;资源共享系统的技术开发;跨境商贸平台系统的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运营管理外包服务、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互联网技术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及信贷逾期户提供电话通知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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