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是否有权主张抗辩者承担合理维权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抗辩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既要免除抗辩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要免除抗辩者赔偿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权利人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法律属性不同。根据权利人损失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关系,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而间接损失是指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行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维权费用作为间接损失,并非权利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许可使用费),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的法律性质不同,故而应该与损害赔偿数额分开计算、分别列明,原则上不应一并免除。法院基于审理便捷的考虑,实务中常常将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合并酌判,当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而免除赔偿责任时,也可能出于思维惯性将两者一并予以免除。对此,相关司法政策已经明确:“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被诉侵权的销售者、使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于合理开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且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法律属性不同,原则上不宜免除被诉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的责任。”
由权利人来选择合理维权费用的承担者,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在权利人仅起诉了销售者的情形,维权行为由销售行为引发,所制止的侵权行为仅包括销售行为,可以说,权利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这部分损失与销售侵权行为有密切关联。如果免除销售者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可能会造成权利人与抗辩者之间利益失衡,有损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在大部分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选择,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无过错的抗辩者承担合理维权费用。权利人可以选择分阶段及时弥补索赔成本,也可以选择一并在后续案件中向侵权产品制造者追偿,若权利人本身对于合法来源交易过程的形成具有过错(如因授权许可产生的过错),则选择权应归属抗辩者,此举避免放任权利人基于过错导致侵权损害扩大的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如权利人提起大批量针对销售者的商业维权案件,善意销售者侵权情节显著轻微,而维权费用甚至远远超过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关维权费用证据又无法逐一核算,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免除善意销售者赔偿维权费用的责任。此举是原则的例外,目的在于引导权利人着重打击制造源头侵权行为,也能避免个别权利人怠于维权或放任侵权,批量提起诉讼进而获得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蕞后,由抗辩者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契合合法来源抗辩价值取向。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设计既保护权利人专有权益,也兼顾保障正常商业交易安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可否认的是,抗辩者的被诉行为依然构成侵权,客观上促成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及权利人损害后果的扩大。由抗辩者承担合理维权费用,能够警醒市场上的潜在交易者对所经营的产品尽可能注意权利瑕疵,有利于树立市场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抗辩者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维权费用,其仍然有法律途径向侵权产品来源者追偿该部分费用。让权利人承担维权费用而指望其通过后续诉讼获得该部分赔偿,恐怕不甚符合当前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的司法政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