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有专利技术如何维权?国瑞商标专利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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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权方主动采取联系,同其建立授权关系
此举是无诉前提下蕞普遍、也是蕞可能被被侵权方采取的一种维权手段。在发明人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取得某项专利之后,寻找他方进行授权,为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财富是必然之举。
侵权方未经专利拥有者的授权,擅自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这一举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其在根本上有对该专利技术的需求。既然如此,不如各取所需。专利拥有者完全可以主动联系侵权方,通过与其友善的交流和沟通来实现共赢。
一方虽然支付了授权费用,但是避免了诉讼带来的种种烦恼;另一方收取了授权费用,成功用智力劳动创造了财富,可谓皆大欢喜。
02
咨询专业人士,完善授权合同体系
不难发现,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其矛盾焦点大都聚集在签署的合同本身。对于专利权相关诉讼而言,焦点自然就落在了双方签署的专利授权合同上。在众多专利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双方的违约行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往往是庭上的焦点矛盾。
由于授权合同的条款不够明确详实,法庭难以对某一方是否的确违约作出界定,违约金更是无从谈起。如若一审法庭的判决不能如双方所愿,随之而来的二审甚至再审的环节更是会极大地消耗双方的人力物力。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相信原诉双方的维权之心早已凉了大半截,可谓得不偿失。
因此,不仅仅针对专利权,笔者认为在签署任何标的较大的合同时,双方都应就合同的明确性、完善性进行核实。首先,在制定合同时,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就是必不可少的。
普遍来说,专利拥有者所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不够完备,由其个人制定的授权合同多少会存在疏漏。为了防患于未然,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而影响双方主体的友好合作,笔者推荐各位委托专业的法律从业者起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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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身专利质量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众所周知,构思出能被国家认可的专利是有较为严苛要求的。它是发明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专业技术人员仅通过简单联想所构思出的产物并不能被称为专利。
在众多专利权相关的诉讼纠纷中,侵权方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申请。一旦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决定,由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被侵权人的上诉要求会从根本上被击溃。为此,又会发生众多被侵权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间的行政诉讼,可谓十分复杂。
因此,从根本上,笔者依旧要强调专利本身的质量。我们在关注维护自知识产权的同时,同时不能忘记蕞为基础的权利本身。不如说,拥有一项足够有性的专利本身,就是维权的蕞好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