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专利权的稳定性
提起专利诉讼的前提是原告享有专利权。虽然原告持有专利权证书,但是如果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视为从来就不存在。
以下是2009-2019年专利无效程序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被提起无效请求的专利中,大多数专利被宣告无效,相关的诉讼失去了权利基础,只能以失败告终。
3. 侵权判定
在确认专利权有效后,另一个重点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由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用技术语言(即权利要求书)进行描述的,而技术语言并不直观,并且某些情况下十分晦涩,因此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如何在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如何判定实际产品/方法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通常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关于权利要求的理解,需要注意内部证据优先原则。所谓“内部证据优先”,是指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和审查文档(意见陈述书)等内部证据要优先于教科书、工具书等外部证据。因此,不能仅仅按照常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而是要结合专利的具体技术语境。
关于保护范围的划定,不仅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还要考虑等同特征。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相比,手段基本相同、功能基本相同、效果基本相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特征。简而言之,“等同特征”是对权利要求的适度扩展,保护范围要略大于权利要求的直接含义,等同特征的判断需要较高的专业度,并且往往具有争议性。
关于判断是否落入,需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被控侵权产品/方法应当具有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包括等同特征),否则就不构成侵权。因此,这就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避免在权利要求中写入多余的特征,导致专利从授权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实际价值。
此外,即使蕞终判定落入了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方仍然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默示许可抗辩等途径,主张不构成侵权。
4. 赔偿额和取证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以及兜底性的法定赔偿。由于法定赔偿的上限较低(100万元),而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证明难度较高,我国通过司法解释提出了“酌定赔偿”,在有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法院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进行判决。
因此,证据是获取高额赔偿的关键。目前,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权利人只需提交关于侵权获利的初步证据,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需要权利人和代理律师积极寻找线索并付出大量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