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受益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组织的,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注:一般受益人需要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
一、条件:
3. 申请文件
一般受益人须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的【10】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要求:(四)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受托人收到一般受益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赎回开放日,该开放日为一般受益人提交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个开放日。
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两份。在赎回开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一般受益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五)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三、费用:1、一般受益人可以赎回封闭期届满(不含届满日)的信托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2.一般受益人赎回处于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赎回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赎回费用=一般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x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