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一般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一般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低金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开放日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赎回的一般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要求:(八)赎回资金及款项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划拨到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费用:赎回资金=一般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份数x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九)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受益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