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本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
二、要求: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由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指令,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指令,代表了本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指令应符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的规定。全体委托人指令受托人与委托人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代表签订《投资操作协议》,受托人应严格按照该协议约定接收委托人向其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本计划项下证券投资操作。
三、费用: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指令及信托文件约定进行证券投资操作,所得收益归于信托财产,风险亦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据此进行投资操作不影响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香港1,4,9号金融牌照申请的约定行使特别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