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转让基金证券牌照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转让基金证券牌照限额的单位和个人。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
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在协会登记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