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转让基金证券牌照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1)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解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明确是信托。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必备条款指引)
重点条款: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转让基金证券牌照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重点条款:第三十八条 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9.《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重点条款: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解读: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属于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