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五)诋毁其他基金转让基金证券牌照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佳”、“规模大”等相关措辞;
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转让基金证券牌照解答
重点条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转让基金证券牌照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解读: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只用考一门《基金转让基金证券牌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重点条款: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解读: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转让基金证券牌照财产以及投资人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必须独立运作以及分别核算,才能作到信托责任。
1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管理人员。
2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转让基金证券牌照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转让基金证券牌照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私募基金公开披露信息有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