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转让基金证券牌照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8.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重点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转让基金证券牌照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解读: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如果参与管理则可能会丧失有限责任。
10.《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解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协会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但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
1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重点条款:《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转让基金证券牌照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 解读:法律意见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重点条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转让基金证券牌照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解读:私募不履行备案手续所为民事行转让基金证券牌照为有效,只是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相关的比如募集等业务活动。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重点条款: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解读:公司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形式的投资者不需要穿透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