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当委托后果:委托没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募集资金,基金无法备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委托有基金转让私募基金公司销售资格并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转让私募基金公司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解读】募集专用账户监督:本条规定的“监督协议”类似于业内常提及的“托管协议”,但从条款具体内容看,显然监督的范畴要大于托管。同委托转让私募基金公司募集协议一样,监督协议同样需要明确协议各方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监督机构出现重大过错,投资者能否向监督机构主张权利,这是至今仍很有争议的问题。中基协允许金融机构担任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条件是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转让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转让私募基金公司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募集机构逾期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转让私募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