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2、本办法属于自律性规则,只有中基协可以转让基金证券牌照依次对会员进行监管或处罚,其他机构或机关均无权援引。
【解读】制定依据:《募集行为办法》上位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证监会105号文),需要说明的是:(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转让基金证券牌照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105号文年底可能会被《私募投资基金转让基金证券牌照管理条例》所代替,届时本办法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转让基金证券牌照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