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如果事后而发生纠纷,投资者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选择起诉。
第二,相比于转让私募基金公司征求意见稿,本条增加了“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不一致的解决办法,即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本条第二款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适用于基金销售机构,在办法中扩大适用至私募基金管理人。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该条明确了委托募集终的责任转让私募基金公司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一责任并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
【解读】募集机构的责任:本条分两款分别从肯定性和禁止性两个方面原则性规定募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遇有特殊情形本办法做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中基协完全可以依照此条给予募集机构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转让私募基金公司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转让私募基金公司为准。
【解读】管理人责任: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本办法新增“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全面覆盖了我国目前所有的私募基金类型。
【解读】基金销售协议:本办法中的基金销售协议,笔者理解为更应该是“委托销售协议”,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对权利义务的划分,严格说转让私募基金公司属于内部约定,但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转让私募基金公司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